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安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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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罗超心、郭**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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