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审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百营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百营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百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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