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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资源局与武汉舒**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人资监理字(2015)第2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

请求情况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江人资监理字(2015)第2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检查,被申请人拖欠姚**等九十八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壹佰捌拾陆*(¥317186.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限被申请人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前支付姚**等九十八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壹佰捌拾陆*(¥317186.00),并加付50%赔偿金壹拾伍万捌仟伍**拾叁元(¥158593.00),两项共计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475779.00)。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江人资监理催字(2015)第2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执行催告通知书》,催告被申请人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江人资监理字(2015)第2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法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汉**力资源局作出的江人资监理字(2015)第2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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