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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武汉**境保护局对武汉方**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人资监理字(2014)第7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江人资监理字(2014)第7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检查,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刘**等五十四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捌佰壹拾陆*肆角贰分(¥529816.4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限2015年1月5日前支付刘**等五十四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捌佰壹拾陆*肆角贰分(¥529816.42元),并加付100%赔偿金伍**捌佰壹拾陆*肆角贰分(¥529816.42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玖仟陆**拾贰元捌角肆分(¥1059632.84元)。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江人资监理字(2014)第7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限2015年1月5日前支付刘**等五十四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捌佰壹拾陆*肆角贰分(¥529816.42元),并加付100%赔偿金伍**捌佰壹拾陆*肆角贰分(¥529816.42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玖仟陆**拾贰元捌角肆分(¥1059632.84元)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汉**力资源局作出的江人资监理字(2014)第7号《武汉**力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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