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武汉市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34-1号行政裁定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4月15日,原告汪**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汪**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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