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下简称u0026ldquo;原告u0026rdquo;)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u0026ldquo;被告u0026rdquo;)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的政务网站www.jiangan.com的u0026ldquo;政府信息公开申请u0026rdquo;栏目成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获得查询号:20140430141611458118。次月5日,原告向被告的电子邮箱jazfb@wh.gov.cn成功发送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同日,原告还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告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u0026ldquo;《政府信息公开条例》u0026rdquo;)、《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江岸区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受理、回复原告的申请。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未就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立即就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1、政府公开申请网页截图2页,以证明原告通过被告网站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网页截图1份,以证明被告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要求原告填写纸质版申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子邮件网页截图1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5日按被告要求提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邮政挂号信查询网页截图,以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邮寄纸质版申请,被告于2014年5月7日收到该邮件;5、申请人为原告、申请时间为2014年5月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以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交纸质版申请;6、《信息公开指南》网页截图1份,以证明原告按被告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上的《信息公开指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7、关于《2011年江岸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网页截图1份,以证明被告统一平台,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从被告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下载的岸政办(2009)2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岸区沿江商务区建设指挥部的通知》,以证明被告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房屋征收工作;9、复印于被告发布征收手册的岸政征(2014)2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以证明被告发布征收决定,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2014年4月30日和5月5日,被告分别收到原告通过被告网站和通过信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经审查发现原告两次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基本相同,遂于同年5月12日统一做出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编号:14063),并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给原告。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有误,该信件被退回。之后,被告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原告,原告于同月28日到被告处领取了上述答复书。综上所述,被告已依法答复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存在不作为。

为证明已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证据材料:1、申请时间为2014年5月5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其中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申请表下方有原告签收签字,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两份纸质版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领取了被告作出的答复书。2、电子信息公开申请书网页截图,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通过被告政务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编号:14063),以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4、《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改退批条》2份,以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曾经向原告邮寄出答复书,由于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该信件被退回。5、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u0026ldquo;江岸区城乡统筹办u0026rdquo;)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6、岸政办(2010)3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证据5-6共同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江岸区统筹办负责收集、归档,原告应当向该办提出申请。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证明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书告知了正确的申请机关及联系方式。

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作如下确认:一、经本院核实:原告的证据1和被告的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的政务网站www.jiangan.gov.cn在线提交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公开江岸区二七沿江片二期旧城改建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或者相关资料u0026rdquo;、所需信息的用途为u0026ldquo;行政复议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获得查询号:20140430141611458118的事实;原告的证据2、3、6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30日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建议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后按照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提交纸质版的申请及原告于5月4日收到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于次日向被告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上的u0026ldquo;政务公开u0026rdquo;栏目《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电子邮箱jazfb@wh.gov.cn成功发送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的事实。二、原告的证据4、5和被告的证据1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将上述电子邮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纸质版本与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纸质版本一同以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告,被告于同月7日收到上述挂号信的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7-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5、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4为复印件,不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5、6能够证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系机关法人,且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本区房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储备、城中村改造和村镇建设的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四、被告提交的规范性文件为有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载明:因实施二七沿江片二期(二期-3片)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东起下正街,南临头道街,西至解放大道,北达下正街275号至解放大道工贸家电连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汉市**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为武汉市江岸区福建村29号7楼3号。该地址在上述房屋征收行政决定的征收范围内。

2014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的政务网站www.jiangan.gov.cn在线提交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公开江岸区二七沿江片二期旧城改建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或者相关资料u0026rdquo;、所需信息的用途为u0026ldquo;行政复议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建议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后按照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提交纸质版的申请。同年5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模板》。同月5日,原告向被告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上的u0026ldquo;政务公开u0026rdquo;栏目《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电子邮箱jazfb@wh.gov.cn成功发送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该申请对其于同年4月3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内容予以明确。同日,原告将该申请表的纸质版本与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纸质版本一同以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告。两份申请中均写明原告的联系方式,并在u0026ldquo;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u0026rdquo;栏内标注u0026ldquo;当面领取u0026rdquo;。同月7日,被告收到上述挂号信。同月12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编号:14063),载明:u0026ldquo;本机关于2014年5月8日收到你关于公开江岸区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答复如下:你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的工作职责范畴,建议你向江岸区城乡统筹办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联系方式为65695095。u0026rdquo;同月28日,原告经被告电话通知,至被告处领取了上述答复书。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为由,向武汉**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另查明,被告的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上u0026ldquo;政务公开u0026rdquo;栏目中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中载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政府申请获得,电子邮箱的地址为jazfb@wh.gov.cn。

还查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系机关法人。2010年3月5日,被告办公室作出岸政办(2010)3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的主要职责之一为u0026ldquo;负责本区房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储备、城中村改造和村镇建设的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根据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负有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二、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的政务网站在线提交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公开江岸区二七沿江片二期旧城改建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或者相关资料u0026rdquo;、所需信息的用途为u0026ldquo;行政复议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认为该申请内容中u0026ldquo;或相关资料u0026rdquo;的描述系申请内容不明确,于同日电话告知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u0026ldquo;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u0026rdquo;的规定。三、被告的证据5即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6即岸政办(2010)3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能够证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系机关法人,且负责本区房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储备、城中村改造和村镇建设的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系该区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政府信息。被告作出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江岸区城乡统筹办的工作职责范畴,建议原告向江岸区城乡统筹办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并告知该办联系方式的行政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关于u0026ldquo;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u0026rdquo;的规定。四、原告在经被告释*,明确申请内容后于2014年5月5日向被告u0026ldquo;江岸信息网u0026rdquo;上《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电子邮箱jazfb@wh.gov.cn成功发送了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并将该申请表的纸质版本邮寄给被告。因两份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故原告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被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原告自认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被告。原告的证据4即邮政挂号信查询网页截图显示被告于2014年5月7日签收该信件。故,原告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被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7日。被告虽然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编号:14063),但于同月28日才将上述答复书送达原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u0026rdqu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u0026ldquo;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答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u0026ldquo;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u0026rdquo;的法定期限,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但因该行政答复的内容合法,本院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答复已无实际意义。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已签约分户补偿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答复合法,本院对原告针对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刘*于2014年5月5日提出的申请内容为u0026ldquo;二七沿江片二期3片征收工作人员统计表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负担人民币2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