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硚口区,应向该辖区提起诉讼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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