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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5月25日,原告刘*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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