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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何**与武汉**护局环境行政管理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余**、何**(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护局环境行政管理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告所有的不动产及讼争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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