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余*(以下简称u0026ldquo;原告u0026rdquo;)不服被告武汉**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行政管理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因坐落于武汉市**路警苑小区2、3栋1层1室的不动产及武汉**墨水湖北路改造工程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讼争不动产及建设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