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以下简称u0026ldquo;原告u0026rdquo;)不服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行政决定,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潘**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