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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武汉**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肖*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诉请中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变相收取快递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退还违法收到的快递费用人民币10元,该诉讼请求与本院审理的(2015)鄂**初字第00051号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相同。目前(2015)鄂**初字第00051号行政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须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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