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武汉**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确认行政收费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肖*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台北一村小区路灯被破坏事宜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告写了一封依法行政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对江岸区台北一村(桃源社区)被破坏的路灯依法行政履责,立即下派并督促路灯局限期对被破坏的路灯进行更换和修复。2、请书面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2014年9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武汉**委员会关于台北一村桃源社区路灯损坏问题的回函》,但被告向原告邮寄回复时,在邮政快递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收件人(原告)支付,此费用本应为被告承担,但被告却要快递员收取了原告人民币十元的快递费,实际上是被告在变相违法收取原告的快递费用。被告没有对行政申请的回复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该收取此费用违法。故原告诉请法院:1、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寄依法行政申请书的回复变相收取快递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退还违法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十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的起诉系重复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2014年9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武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作出(2014)鄂**初字第00111号《行政判决书》,该案对被告邮寄送达选择到付方式是否合法已经进行审理,原告就该问题再次起诉属于重复申请,被告是否应当替原告支付邮寄费用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首先,原告所述被告变相收取邮寄费的说法本身不成立,因为邮寄费用是支付给邮政部门而非被告,因此,只存在被告是否应当替原告支付邮寄费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变相收取邮寄费的问题。其次,被告邮寄回函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系重复申请,且邮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作出《武汉**委员会关于台北一村桃源社区路灯损坏问题的回函》并邮寄给原告,就原告提出的申请作出相应回复,行政程序已完毕,且原告就该行政申请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生效行政判决。被告向原告邮寄回函的邮政快递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收件人支付,原告实际向邮政快递机构支付费用,收取方并非被告,该收费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