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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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