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武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于同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代远鸣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4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1元由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