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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筹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向被告区统筹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区统筹办的委托代理人谢**、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22日通过江岸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统筹办称未收到该申请故未作出答复。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其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22日通过江岸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申请公开u0026ldquo;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一片)已签约补偿情况;二七沿江商务区一期签约补偿情况;武汉市江岸区二期沿江商务区1-5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采购公示,社会公共服务合同,等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u0026rdquo;,被告区统筹办未作出任何答复。被告区统筹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区统筹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责令其限期对原告刘*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区统筹办辩称,1、其在今年早些时候曾经收到江岸信息网维护部门的口头通知,称江岸信息网正在维护,在维护期间将无法收到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后并未收到已经恢复开通并排除障碍的通知,以至于未及时查阅网站信息,故一直未知原告刘*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收到原告刘*的诉状后,被告区统筹办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证发现后,已安排人员专门处理,但因原告刘*的申请信息内容较为复杂,现正在调查研究当中,拟于近期内答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22日通过江岸信息网(www.jiangan.gov.cn)向被告区统筹办提交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u0026ldquo;二七沿江商务区二期(一片)已签约补偿情况u0026rdquo;、u0026ldquo;二七沿江商务区一期签约补偿情况u0026rdquo;、u0026ldquo;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沿江商务区1-5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采购公示、社会公共服务合同、等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u0026rdquo;,被告区统筹办称其未收悉原告刘*提交的该申请,故未作出针对性答复。原告刘*认为被告区统筹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的起诉状、被告区统筹办的答辩状、原告刘*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区统筹办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江岸信息网作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提供综合服务的官方网站,依法设置了u0026ldquo;信息公开申请u0026rdquo;栏目(板块),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被告区统筹办作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接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在其辖区内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岸区公众门户网站群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岸政办(2008)91号)的要求,江岸信息网中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应由各单位实时更新,包括被告区统筹办在内的区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关应及时办理和回复申请人。原告刘*通过江岸信息网向被告区统筹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区统筹办收到后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于2015年7月8日及2015年7月22日通过江岸信息网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展工作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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