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经法院协调、释*,原告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