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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以下简称二七街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向被告**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事处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事处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鄂**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刘*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事处依据法院判决作出了《答复书》,但被告**事处没有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职责。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事处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事处重新作出答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事处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事处辩称:1、被告**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将《答复书》送达给原告刘*。依照(2015)鄂**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书,被告**事处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刘*予以送达,答复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2、被告**事处对于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给予答复。被告**事处依据(2015)鄂**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书和原告刘*申请公开的事项,给予了答复,并不存在违法情形。综上,原告刘*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于2014年12月14日通过江岸信息网向被告二**事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成绩”。被告二**事处认为其未收到上述两份申请,故没有作出相应答复。原告刘*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5)鄂**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二**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2015年5月11日,被告二**事处对原告刘*作出《答复书》,告知其:“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系经二**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于2013年8月成立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沿江商务区2-2、2-3片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政委谢**(二**工委书记)、指挥长朱**(二**事处主任),副指挥长:彭**(二**武部部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汪**(二**生科科长)任主任。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对该《答复书》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刘*亦于2014年12月14日通过江岸信息网向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就同一申请事项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鄂**初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对原告刘*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原告刘*的上述申请公开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和说明。原告刘*对武汉市江**工作办公室作出的答复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了(2015)鄂**初字第001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的起诉状、被告**事处的答辩状、(2015)鄂**初字第00052号、第00054号及第00173号行政判决书、被告**事处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答复书》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及《武汉**事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事处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事处依据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0052号行政判决书,于同年5月11日作出答复,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原告刘*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成绩,但被告二七街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中,仅告知了原告刘*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成立的基本情况、工作职责以及该指挥部的主要组成人员,并未针对原告刘*的全部申请事项逐一作出答复或说明,其答复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撤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于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刘*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针对原告刘*提出的公开“江岸区沿江商务区二七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成绩”的申请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二七街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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