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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赔偿,2015年4月8日武汉**民法院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5月8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同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并提出了答辩状。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以青政(2013)45号文件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青山区红卫路44街坊居民房屋,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对此《征收决定》不服,多次到青山区信访局上访,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及2014年12月8日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形式回应原告(见证据二、证据三)据此,原告认为《征收决定》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应当确定其违法,予以撤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四号主席令)第三章第二十五条u0026ldquo;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u0026rdquo;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590号文)第二章第八条u0026ldquo;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里的需要u0026rdquo;核心内容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青山区政府的45号文件是因实施青山区44街坊旧城区的改建,青山区政府抽掉了核心内容,其违法行为明显可见。二、青山区人民政府45号文件的附件《青山区u0026ldquo;三旧u0026rdquo;改造44街坊项目房屋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实施征收是一句《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13年全区旧城改建计划通知》(青*改(2013)10号)(证据四),和武土资规函(2013)245号,《关于青山区红卫路44街坊地块的规定意见》。(证据五)1、青*改(2013)10号文称:u0026ldquo;结合我区旧城改造工作实际编制了青山区2013年房屋征收计划,该征收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已列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u0026rdquo;,根据武土资规发(2012)164号文(2012年8月2日)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款u0026ldquo;我局对符合规划的项目进行审核行成计划草案u0026rdquo;,第五款u0026ldquo;我局向市政府上报明年房屋征收计划和第六款市政府同意后,各区政府将批准的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交区人大代表审议u0026rdquo;。青*改(2013)10号文仅是一个草案,就依据这个没有经过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草案制定《征收决定》且下发执行2、事实证明,青*改(2013)36号文已成废文。2013年4月26日青**改委作出的青*改(2013)36号文称:u0026ldquo;现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u0026ldquo;三旧u0026rdquo;改造工作实际,对我区2013年旧城区改建计划进行了局部调整u0026rdquo;,36号文已经否定10号文。3、武土资规函(2013)245号文称:u0026ldquo;该地块位于青山区红卫路44街坊,规划为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予以控制。涉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用地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一致u0026rdquo;此函件仅仅是对44街坊地块的性质作出的,非农田,非林地及滩地,市建设用地,没有丝毫征收意见。4、政府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的回复意见函岂能替代政府部门的规划。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四号主席令)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申请法庭,要求被告公示青*改(2013)36号文,调整2013年青山区旧城改造的法律程序文件。(青山区2012年12月28日召开的青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不可能审议2013年4月26日的u0026ldquo;调整计划u0026rdquo;)四、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u0026ldquo;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法制性内容u0026rdquo;。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8日发布的武政办(2013)88号文(证据六)已明确u0026ldquo;原则同意将全市130个旧城改建项目列入2013年度全市房屋征收计划u0026rdquo;。青山区人民政府也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调整计划36号文件。但被告在作出u0026ldquo;房屋征收决定书u0026rdquo;的45号附件(补偿条例)中赫然依据(青*改(2013)10号文为依据)五、武汉市国土规划局2014年4月16日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答复在明显不过,由于该地块所在区域位于青山区交通条件较好,滨江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段,规划将其确定为总部经济板块核心区域之一,44街西片(中心区域控规示意图中画圈的地块,原告住房地)规划以商业设施用地为主。(证据七)。综上所述,请法庭裁决被告的(征收决定)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在征收决定第八条u0026ldquo;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u0026rdquo;中已载明: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直到2015年1月才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加快武汉市青山区u0026ldquo;三旧u0026rdquo;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对青山区红卫路44街坊区域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纳入青山区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下属房屋征收部门已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还拟定了《青山区u0026ldquo;三旧u0026rdquo;改造44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被告,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经统计征求意见情况,本征收范围内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该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告依法未组织听证会。2013年7月2日,房屋征收部门将《青山区u0026ldquo;三旧u0026rdquo;改造44街坊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2013年9月5日,被告将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同时,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还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外,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在银行予以存储,确保专款专用。据此,被告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公布。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了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于2013年9月6日作出青政(2013)4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等事项。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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