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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夏**任审判,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其父辈陈家兄弟在解放前合办了汉口**中学,为了学校发展,他们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建**学名下。1953年学校停办,1956年为响应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号召,他们将位于中山大道704-712号(原三民路98-120号)建**学名下的房产申请为托管房。现因上述房屋被征收,为此我们陈家后人向武汉市江汉区解私办、江汉**公司及市房管局多次反映、申请解除房屋的托管手续,但市房管局认为该房不是托管房屋而是经租房,我也多次要求市房管局更正该房屋错误的记录信息,但其既不予答复也不更正,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更正其认为的武汉**公司房屋卡片上确定的私立建**学的托管房是经租房的不准确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房管局辩称:1、原告陈**所称u0026ldquo;建**学u0026rdquo;即我市中山大道704号(原中**社)房屋,1952年已由陈*申请将该房屋基地全部捐赠于建**学并由当时市人民政府教育局致函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已不属于陈*兄弟私有房产。

2、1958年市教育局为支持本市房屋统一管理工作,决定将本市各校校外自营房屋全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发租。该房屋产权性质属于国家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u0026ldquo;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u0026hellip;u0026hellip;,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u0026rdquo;之规定,应驳回原告陈**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被**管局更正其认为的武汉**公司房屋卡片上确定的私立建**学的托管房是经租房的不准确信息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陈**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反映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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