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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因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汉区政府)在兴业里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以(2015)鄂**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汉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江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德诉称:1、被告江*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地铁6号线江*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通告”是一份捏造事实、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通告。2015年春节前后,有两人对原告潘*德房屋所在区域登记房屋情况,被告知是因建设地铁6号线的需要,兴业里1-13号被征收。直至6月份,地铁6号线江*路站房屋征收办公室才在兴业里成立。7月25日,被告江*区政府张贴了“关于《地铁6号线江*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通告”。按照拆迁进程,8月19日才确定评估公司,9月3日才向居民发放服务手册和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而被告江*区政府于7月25日发出的公告却指出“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对方案不作修改”,该通告明显是捏造事实。且按照该通告第一条的情况,收回35户、占总户数30%,无反馈意见71户,占总户数61%,不存在“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对补偿方案不作修改。”被告江*区政府乱用公权、胡乱作为的行为,引起被征收人的不满,其贴出公告第二天,共有72户被征收人联名写信到市信访办。该通告完全剥夺了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2、被告江*区政府组织的暴力“黑拆迁”属违法拆迁行为。从黑拆迁进场以来从未亮明身份和资质证明,拆迁部门亦未公开资质、许可证等,所谓的“拆迁办”就是“黑拆迁”,但成员中却有区、街、派出所甚至居委会的人员参与。被告江*区政府操纵的“黑拆迁”征收程序违法,其武断地将“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报告作为补偿决定,其从未公开拿出正式的“补偿决议”,从未开过听证会,也从未征求过任何被征收人的意见,更未得到过半数人的同意,其程序违反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最**法院公布的全国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关于“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的解释,评估公司评估的补偿价格极低,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江*区政府操纵的“黑拆迁”对不同意签字的被征收户进行暴力威胁、逼迁。3、由于被告江*区政府掌握着权力,在发生的十数起暴力事件中,相关派出所不处理、不作为。兴业里发生的十余起深夜打砸暴力事件,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次报警派出所都不了了之。4、对原告潘*德的直接伤害。被告江*区政府操纵的“黑拆迁”的暴力打砸行为极大地威胁和恐吓着原告及其家人,黑拆迁揭了原告房屋楼顶的瓦,在原告房屋墙壁上打洞、灌水,还将残羹剩饭堆积在原告窗户下,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被告江*区政府及其操纵的“黑拆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被告江*区政府在兴业里实施拆迁工作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江*区政府在未签订补偿协议前停止破坏原告居住和生活的行为,并对破坏的房屋进行修复;3、责令被告江*区政府赔偿原告物品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原告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通告》(区7.25通告)照片,证明该公告的内容是虚假的;2、72户联名信照片,证明大多数被征收人反对区7.25通告的意见;3、地铁六号线(江汉路)房屋征收项目服务手册,证明依据该手册,征收人及拆迁执行人应当出示拆迁许可及身份情况;4、照片,证明“黑拆迁”堵巷子口,威胁居民搬迁;5、原告房屋屋顶照片,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破坏原告的房屋;6、照片,证明房屋漏雨,原告将房屋内的家具用塑料布覆盖;7、照片,证明被告操纵的黑拆迁11月9日半夜打砸,威逼居民搬迁;8、照片,证明拆迁中存在暴力拆迁的行为;9、照片,证明11月10日打砸现场的情况;10、房屋漏水照片,证明天花板石灰块落下的情景;11、照片,证明床头被打墙洞的情况;12、照片,证明原告房屋被灌水;13、照片,证明黑拆迁在原告房屋周围倾倒垃圾,逼迫原告搬迁;14、照片;15、照片,证据14、15证明被告称原告的房屋完好无损不符合事实;16、原告隔壁房屋拆迁图片,证明原告的房屋逢雨漏水,房屋窗下的垃圾越来越多;17、拆迁办公室照片,证明拆迁办公室没有悬挂任何拆迁资质证明;18、现场照片,证明原告邻居因与拆迁人发生争论情绪激动晕倒被送医院;19、重要事项告知书(一)、(4),证明依据该告知书,原告所在区域属于旧城改造,不是地铁建设项目拆迁;被告以两证灭籍威胁居民搬迁;20、受案回执,证明另一被征收人闫秀丽报警后,公安机关因属于拆迁不予受理;21、原告潘**写的严正警告及房屋被打砸照片,证明原告外出回家后,“黑拆迁”拆除原告房屋的电线,打砸原告房屋家具及房屋设施。

被告辩称

被告江汉区政府辩称:1、被告江汉区政府负责的兴业里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原告潘**诉称的兴业里片房屋征收工作为我市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征收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位于被告江汉区政府行政管理所辖区域。依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令第234号文规定,应由被告江汉区政府负责该项目所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告江汉区政府有负责兴业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资格和职权。2、被告江汉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该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国**改委立项批文,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和领取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地铁江汉路站规划图》、《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红线图》等文件,完全具备正式开展征收工作的前提条件。在征收工作开始后,被告江汉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严格依照征收法规所制定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进行工作。被告江汉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明,2013年12月10日张贴公布《摸底调查公告》,在工作人员逐户上门认真细致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于2014年6月12日张贴公布《摸底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表》;2014年6月18日张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人员随后采取上门、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分析、归类。针对主要反馈意见可行性和合法性集中讨论研究。2014年7月25日,被告江汉区政府作出《关于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补偿方案情况报告的通告》并张贴公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对征收风险作出评估报告并于2014年3月20日获江**稳办同意批复;2014年8月7月,在征收条件具备,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情况下,被告江汉区政府作出《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4)第3号),并连同公告一起张贴。2014年8月13日,征收部门对有意向参与征收评估的12家评估公司的资质和基本情况张贴公示,2014年8月21日在武汉**证处现场监督下,现场投票确定武汉新大**限责任公司为该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原告潘**为现场监票人)。2014年9月初,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征收部门逐户上门送达并公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偿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规和补偿方案的规定,按制定的工作流程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协议,进行补偿。时至今日,在应征收的104户住户中,已有94户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顺利搬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是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法规开展工作,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和支持。3、原告潘**在诉讼中所称“操纵和怂恿黑拆迁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属不实之词,与基本事实不符。被告江汉区政府依相关规定,指定江**改办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部门,委托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工作中能耐心宣讲解释征收法规和政策,针对不同情况作细致思想工作。在严格执行征收政策的基础上尽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绝无原告潘**所称的操纵和怂恿“黑拆迁”、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原告潘**的住房仍完好无损地存在,原告及家人至今居住其中。综上,被告江汉区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被告江汉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均严格依法依规,程序合法地进行工作。原告潘**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江汉区政府征收补偿行为违法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潘**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江汉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房征决字(2014)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附件,公告照片,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依职权依法作出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及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2、《印发国家**委员会关于审批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7年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179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7年)的请示》(发改基础(2014)2915号);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2011)021号及武**(2013)166号);5、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2011)021号);6、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路”规划图,证据2-6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文件完整;7、《地铁6号线江汉路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公告》及公告照片;8、《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摸底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及公示照片,证据7、8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将登记结果公示;9、《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收意见稿)公示》及照片,证明补偿方案作出前,被告江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征求了意见;10、关于《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及修改补偿方案情况的通告,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征求意见后进行了通告;11、《武汉地铁6号线江汉区段江汉路站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和江**稳办的批复,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依法作出社会风险评估;12、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资信证明资料,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前,拆迁资金到位;13、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房屋征收项目协商(投票)评估机构结果统计表、图片及公证书,证明按照规定,为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对补偿标准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采取民主方式选取评估单位;14、原告住房现状照片,证明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地铁6号线江汉路站建设需要,被告江汉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4)第3号),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房屋:兴业里1-13号、中山大道1019号、中山大道539号等(详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为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原告潘**位于江汉区兴业里6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潘**要求确认被告江汉区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是其房屋遭到破坏的相应照片,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江汉区政府实施了具体的拆迁工作并造成其房屋损坏。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江汉区政府是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主体,而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是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原告潘**要求确认兴业里房屋征收中具体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起诉江汉区政府属错列被告,经向原告潘**释明后,其坚持以江汉区政府为被告。同时,原告潘**起诉被告江汉区政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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