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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肖**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肖**、韩莹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三原告与被告市国土规划局达成一致协调意见,被告市国土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三原告提供了网页打印纸质版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100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补阳公告(2013)第6号)及《武汉市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书》(武**补方案阳*(2013)11号)(部分内容),三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肖**、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肖**、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肖**、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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