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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程**等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程**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光大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第三人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和各方当事人同意,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同意在附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他字第2006001810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前提下将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新四村30-33号4-1室房屋登记到原告李*、程**、程**名下,三位原告认为已经达到本案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程**、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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