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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杰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钢花村街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桂*要求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钢花村街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9日,湖北省**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7月23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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