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袁**与被告市政府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原告袁**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