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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武汉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平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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