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平因个人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