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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台北街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邹**、谢**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葛*认为已经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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