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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向双方当事人释*及征求意见,依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协调,原告刘*认为已经达到其诉讼目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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