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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黄**塞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军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结婚证系黄石**民政局办理,故原告邹*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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