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军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结婚证系黄石**民政局办理,故原告邹*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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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占合心与黄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水泥厂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慧州、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