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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要求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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