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要求被告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石建洲、熊**与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耘**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灵乡镇大畈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张**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与大冶**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源局与十堰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