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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等12人要求被告大冶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等12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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