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大冶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大冶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