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大冶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石建洲、熊**与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申请赔偿决定书
杨**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耘**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灵乡镇大畈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大冶**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