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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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