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石建洲、熊**与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申请赔偿决定书
杨**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责任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耘**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灵乡镇大畈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大冶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大冶**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