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熊**与被告大冶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有误,自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朱**申请赔偿决定书
杨**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责任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阳新**限公司与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耘**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灵乡镇大畈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大冶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