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大冶**管理局退伍军人安置与补偿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石建洲、熊**与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耘**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大冶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灵乡镇大畈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等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张**与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徐**与大冶**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