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吴**非诉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吴**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2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袁**、吴**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3月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袁**、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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