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襄阳市**办事处、际华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为诉被上诉人樊**保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第三人三五四二纺织公司已为上诉人黄**补交了拖欠的社会保险,上诉人黄**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樊城社保处、原审第三人三五四二纺织公司,二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且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黄**撤回起诉;

二、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