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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宜城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全国注销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恢复房屋产权证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城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注销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恢复房屋产权证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城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荣**、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城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何**、辛**,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宜**政局为张全国办理了大桥路3号2栋3单元302号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并于2004年张全国分得新的房屋后,张全国将该房产证交给宜**政局,宜**政局将该房产证交给宜**管局,宜**管局将该房产证予以注销。”这节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中遗漏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宜**政局参加诉讼。故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城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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