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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郑**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郑**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立行初字第0000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襄**政公司在邮寄服务过程中拦截群众检举、揭发上访信件,私刻公章欺骗当事人,为此上诉人向襄阳**理局提出“行政保护申请”。襄阳**理局收到申请书后,仅作出回复,未追究私刻公章及拦截上访信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起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襄阳**理局于2014年10月15日收到上诉人杨**、郑**提交的“行政保护申请书”后,对襄**政公司进行了调查。2014年11月6日襄阳**理局对上诉人杨**、郑**反映襄**政公司在邮寄服务过程中拦截群众上访信件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并将襄**政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提交的有关邮件妥投单据转交给了上诉人。本案上诉人杨**、郑**对襄阳**理局作出的回复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襄阳**理局履行保护职责,并追究私刻公章及拦截上访信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私刻公章及拦截上访信件涉嫌犯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故上诉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权利保护。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杨**、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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