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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