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雷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衡中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雷媛以“已经与衡阳市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雷媛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信雷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信雷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