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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长**心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宋**因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以“其与天心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起诉,原审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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