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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称: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裁定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为由,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芙**法院判非所诉,将上诉人起诉的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为由,明显是枉法裁判,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芙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上诉人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不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公开上诉人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本案中,王**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逾期未予答复,根据上述规定,王**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4)芙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长沙**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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