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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愈韩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愈韩因诉湖南省民政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民法院(2014)开行立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湖南省民政厅向其作出《关于对向愈韩﹤长沙**备委员会用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民政注册﹥的回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撤销,由长沙**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向愈韩向湖**政厅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关于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其申请实质上是对相关民政注册问题的咨询。湖**政厅给向愈韩的书面回复意见是对其咨询的答复,该答复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故向愈韩对该答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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