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琴声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琴声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屋征收的前提是进行规划许可,因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划(2010)00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然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曾琴声起诉要求撤销的地字第划(2010)00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针对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而作出的许可审批,该行政行为并未对曾琴声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曾琴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