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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浏工伤认字(2014)0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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