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期间,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浏工伤认字(2014)09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