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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与肖某某腾地拆迁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的浏政房征(2014)第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搬迁房屋,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易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组织了听证,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浏政房征(2014)第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为缓解人民路、嗣同路交通压力,加快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步伐,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纳入了我市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发布了浏政函(2013)219号《关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并发布了浏政函(2013)340号《关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告》。2013年10月28日,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浏政发(2013)第21号《关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当日发布了浏政函(2013)371号《关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公布《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上述行政文书确定:征收部门为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浏阳**办事处;征收签约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9日;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自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奖励和优惠办法;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与生效、执行等内容。经核实,被执行人肖某某户所有的位于浏阳**办事处西正社区金沙中路88号房屋在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肖某某属于被征收户,其被征收房屋为混合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面积为90.04㎡,经湖南金鼎**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处房产单价为2609元/㎡,总价格为234914元。产权调换房增加15%的安置面积,可调换房屋面积为103.55㎡。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浏阳**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肖某某进行协商,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2014年5月29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对肖某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拟定了肖某某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2014年6月9日,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肖某某,并依据该告知书拟定的补偿内容与肖某某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为此,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浏政房征(2014)66号《浏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肖某某位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西正路建设及城西片区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安置楼(期房),建筑面积为108.55㎡,房屋产权调换后超面积5㎡(108.55㎡-103.55㎡),由被征收人按2800元∕㎡的价格支付购房款;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面积为90.04㎡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互相找补差价并结算。二、搬迁费补偿2次计2560元;三、临时安置费1080元,过渡期30个月,按实际过渡过期补偿。四、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在房屋搬迁时由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评估机构确定价值后,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五、限肖某某在房屋征收补偿決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逾期未自行搬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和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长沙**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履行本决定,浏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7月1日,浏阳市人民政府向肖某某送达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肖某某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至今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自行搬迁义务。2014年12月19日,浏阳市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政房征(2014)66号《浏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決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浏政房征(2014)6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浏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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