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茶陵**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谭**、樊**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茶陵**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茶陵**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产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