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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株洲市**道办事处戴**委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株洲市**道办事处戴**委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行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裁定认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合法”,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上诉人戴**是有智力残疾的人,戴**作为上诉人的养女,未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尚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合法收养的形式要件。况且,上诉人戴**提供的其与戴**系父女关系的户籍登记和其他相关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与养女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戴**作为上诉人戴**养女的收养关系尚不能确认。故其在本案中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与法相悖。

综上,上诉人戴**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并受理本案起诉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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