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丰**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原告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丰**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